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熊某群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叶某明、熊某群、叶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判处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日股份”或“新日公司”,股票代码603787.SH)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
原告叶某明于2019年3月下旬想购买电动车,被告鑫泰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叶某明其为北京市石景山唯一的政府指定残摩销售点,品质有保障。叶某明听信其工作人员的推销,于2019年3月22日在鑫泰公司处以4200元的价格购买由新日股份生产的白色新日电动自行车一辆(含锂电池、充电器)。 2021年6月12日晚,原告熊某群将从鑫泰公司处购买的新日电动车的锂电池拿回家里充电,6月13日早晨六时左右拔掉电源,准备带下去使用,但当日7时20分许电动车锂电池在断电后突然起火、爆炸。 大火燃烧了整个客厅,导致三原告被困火中,被烟熏到呼吸困难,不得不进行吸氧治疗,精神受到极大惊吓。大火和浓烟将原告居住房屋内物品全部毁损,烧毁了原告的皮包及里面的各种证件、家电、家具、衣物鞋帽、炊具、卫浴洁具、门窗等财产,还烧毁了原告收藏的古董花瓶、琥珀手串、屋内佛像、油纸伞、多幅十字绣品以及父母遗像等珍贵纪念照片。 被告生产、销售的新日电动车锂电池起火爆炸,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珍贵的照片被燃烧无法恢复,且精神上受到极大惊吓。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