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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被罚3000元 霸王条款限制了北京消费者权益

 
 
 
发布日期:2022-04-12  来源:第一电动  浏览量:453  扫描到手机   关注公众号

日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4月2日,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罚款3000元

当事人——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小鹏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小鹏汽车在北京地区的销售主体,其余门店以及分公司均为体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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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使用小鹏汽车APP购买车辆时,需要在线上签订购买协议,在此签订过程中《小鹏汽车购买协议》第十三条无法更改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北京注册并从事车辆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对象以北京市消费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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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小客车过程中,可以在小鹏汽车APP线上选购或线下实体店选购车辆。

消费者购买车辆时需与当事人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由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并由当事人在销售车辆过程中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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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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