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费券发放、领取和核销使用
(一)汽车消费券由各市组织发放、审核和核销。乘用车消费券发放总额2亿元,根据各市汽车消费在全省占比确定各市发放规模,省级承担资金预拨至各市。商用车消费券,按照《关于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全省发放1.2亿元总额不变,各市前期未核销资金继续用于本市商用车消费券发放,核销时间延长至7月底。各市负责制定汽车消费券发放细则,以文件、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消费券发放时间、消费者领取方法和核销使用方式等。
(二)家电消费券继续由各市组织发放、审核和核销。按照《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全省发放家电消费券2亿元总额不变,各市前期未核销资金继续用于本市家电消费券发放,核销时间延长至7月底。
(三)7月份,在各市确定的汽车、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汽车、家电的个人消费者,按照各市公布的消费券发放方式和要求,可参与汽车、家电消费券活动,持有消费券的消费者可享受消费补贴。
(四)各市公开发布参加活动汽车、家电销售企业条件、报名方式,审核确定参与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参与活动企业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按照“自愿报名、优惠公开”的方式,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名。
有意愿参加汽车、家电消费券活动的企业和消费券发放平台,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咨询、洽谈相关事宜。有意愿购买汽车、家电的消费者,请关注当地商务部门公布的汽车、家电消费券发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