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事项中有两项与网约车行业有关。
其中一项是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下调。
另一项则是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
据了解,此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司机有该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业内人士指出,以前全国多地基本上都是按最低10000元对无证运营的司机进行处罚。而随着此次国务院调整处罚数额,司机无证运营的罚款也将会降低。
而对于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调整为取消,替代监管措施为“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此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则规定,网约车司机未携带“双证”,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