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明确,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取得车辆号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部门审核同意的,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示范运营活动。
在数据保护方面,《规定》提出,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企业应当按照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的,有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规定》提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在开展创新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