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2023年8月12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者应该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经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省规定的广州市居民生活合表电价计收电费。目前,广州民居民生活合表电价为61.72分/千瓦时(含税,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