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动态评估。明确了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自其获得称号的次年起,每3年开展一次动态评估。规定了城市自评、省级初审、部级评估等相关程序。
(七)附则。明确了对在创建申报、验收、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城市,取消其创建资格或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称号,并不得参加后续组织的创建工作。同时,明确了文件实施时间和废止的有关文件。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工作,将推进公交都市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示范创建的带动引领作用,持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能力和服务品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信息来源:运输服务司;编译/汽车之家 陈浩)
相关政策: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