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本《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违规低速电动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五、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低速电动车严禁上道路行驶,严禁在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邮政快递、园林绿化、环卫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违规低速电动车要加强日常管理,过渡期内的行驶、运营要符合相关规定,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法车辆。
七、本《通告》所称违规低速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