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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01  浏览量:4275  扫描到手机   关注公众号

今日,我们了解到《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新规涉及机动车维修配件追溯机制、维修保养预付卡管理、质量保证等多方面内容,同时强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23日。具体信心如下:

新规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介绍,北京市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从2019年的3716户,增长至2023年底的5544户,各项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   

而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企业数量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备案企业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标准,违规备案经营无法退出,经核查后被各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地址异常”企业占到备案总数的8.7%。部分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维修备案,严重扰乱了机动车维修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损害行业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亟待清理退出。   

因此,通过对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摸底排查、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机动车维修行业现状,为制定办法奠定基础。通过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等意见,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稿。新规共有6章,涉及备案、经营、监管方方面面情况。

价格公开不得虚列维修项目   

本市汽修行业执行备案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备案前应当依法作出合规承诺,签署承诺书。书面承诺及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合规承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仍未达到条件的,依法撤销备案。同时,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价格公开”: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通过系统如实、完整备案,并及时更新价格信息。经营者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预付卡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加强对维修保养单用途预付卡发行、使用的管理,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   “鱼龙混杂”的维修配件,也是监管的重点。征求意见稿指出,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未征得托修人同意,不得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同时,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依法处置或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质保方面,机动车发生故障且承修方在3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此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3月23日。市民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来源:电车之家   https://www.zhev.com.cn/news/show-1657895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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